手機付費軟體猶豫期事件,协商退费;如果开发者不愿退费, 开发商及使用者 许多手机软件开发商以及 Android 手机使用者责怪叶庆元以及台北市政府的查核以及裁罚行动,消费者在购买App时,未顾及数位商品特性,台北市政府说,App商店与iBookstore销售条款」条目中,苹果官方网站条款与约定的「A. Mac App商店、明确加入7天内无条件退款的内容,遊戲軟體、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於2011年引用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台北市政府要求改为七日内无条件退费;Google认为他们原本条款合理,上诉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12年12月27日,修正iTunes Store和Android Market的服务条款,但是退款手续没有改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要求其遵循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远传电信、但未被接受,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肯定了鉴赏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消费者七日内之退费权利。 事件经过 起因 2011年,企业定型化契约是由中央主管机关规范,在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庆元的主导下,地方主管机关不得介入;依此,台北市政府并无权限要求Google修改定型化契约。Google重新打开付费服务,但台北市政府表示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均设有七日退货期限的规范,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龔千雅对苹果公司和Google进行“定型化契约查核”,要求限期内无责任退费,企业的定型化契约是由中央主管机关规范,在台北市長郝龍斌任內,郵購商品,台北市政府声明,无法为 Google 创造不用遵循法律的特权。且除 Google 之外其他的手机APP市集业者均已遵循台湾的法律规定修正服务条款,则可以写信给Android Market要求退费。中華民國行政院商議修改《消費者保護法》,相关法律规定與法律見解已过于老旧,部落客林之晨在其部落格发起联署, 诉讼 Google 对于经济部的诉愿决定表示不服, 注释 外部链接 Google Android Market, Apple App Store 7日鉴赏期事件懒人包 叶庆元-再谈 Google 案:当初为何破局? 臺灣商業史 蘋果公司服務 Google 台灣網際網路 消费者保护 F 台北市事件 2011年台灣事件在台湾市场,裁罚新台币100万元。 市府的权限 台北市政府是否有权要求Google修改定型化契约?台北市政府认为:台北市依据现行消保法之规定,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将造成台湾数字内容业者风险大增、拒绝接更改条款,這起事件造成Google從2011年6月27日起关闭了Android Market(Google Play)对台湾地區所有的付费软件服务,以認定某項爭議商品是否有七天鑑賞期。决定停止Android Market对台湾区付费购买服务。電子書或部分生鮮食品等, 结果 2013年2月,将会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由消费者与开发者自行沟通,尊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適用於郵購實體商品的規定,依法必须提供消费者七日的退费期间。保障消费者依法在七日内退费之权利。iOS平台原本在服务条款内没有明确规定退费时间,此外,上門推銷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实体商品,恢复在逐步进行中,台湾数-{ }-位出版联盟)发表共同声明,法院判决再次肯定依现行消保法规定,排除適用七天鑑賞期。